设想一下你自己躺在救护车上与时间赛跑,你希望别的车辆让行吗?(视觉中国/图)
(本文**于2017年3月9日《南方周末》,原标题为《让行规则得硬起来》)
这不是一件小事。2017年2月28日,济南北园高架上,一辆载着危重伤者的救护车鸣笛示意,但一辆黑色私家车成心不让行,一直在救护车前行驶了两分钟左右,即使右侧有可变道的空间,也拒不提速、变道让行;不仅不避让,还故意多次踩刹车。救护车司机气得开车窗大骂车主:这车上有病人,你想想要是你自己的家人你怎么办?
3月3日,济南市公安局发布了事件初步调查结果:该私家车没有履行避让义务;对司机的违法行为,“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,将依法给予罚款200元并记3分的处罚”。
不过,公众还是很生气。设身处地想一想:你的亲人躺在救护车上要送往医院抢救,时间就是生命,一分一秒都耽搁不起,但有司机就是不让行,实质等同于谋害性命,这样的人是不是缺了大德?很不幸,上述危重伤者没能抢救过来,这位私家车主事后内心可有歉疚?
好的规则是进化出来的,紧急让行规则的正当性、必要性用两个情境检验一下就知道了:设想你自己躺在救护车上与时间赛跑,你希望别的车辆让行吗?然后再设想一位陌生人躺在救护车上,你觉得自己应该让行吗?如果**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,那依据规则的一致性,第二个问题也应该是肯定的。
所以,不奇怪,绝大多数司机在听到救护车的鸣叫时,是能及时让行的,但这一点并不足以让让行规则有效运作。只要有一位司机不让行,救护车就快不起来。让行规则内在要求所有司机的主动配合,但显然不能寄希望于所有人都有这个觉悟。这就是为什么让行规则必须上升为刚性的法律规则、实施要以强制力为后盾的根本原因所在。
法律规则是有的。2011年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:警车、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,可以使用警报器、标志灯具;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,不受行驶路线、行驶方向、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,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。
不过,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不让行的行为并没有专门的罚则,不让行理论上适用第90条规定: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,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。
在法律上,主动的阻碍行为比一般的不让行性质更严重。2006年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:“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抢险车、警车等车辆通行的”,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。
不否认,大部分不让行甚至阻碍行为,未必会造成很大的后果,所以对未造成很大后果的不让行行为,上述罚则似乎差强人意。但也不乏小概率+大后果的情形,这意味着一种成本上的不对称:不让行可能会造成危急病人死在路上,但不让行的违法成本还是很低的。
曾经发生这样的事。2015年3月7日,一名男子在沈阳大东区东陶路拦住一辆要去救人的120急救车,并拿着一把切面刀阻止急救人员下车,前后长达半个小时。当急救人员赶到患者家里时,患者已无生命迹象。
故而,法律应明确规定:不让行行为,造成巨大后果的,应进行民事、**追诉;并且主动的阻碍行为比一般的不让行要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。让行规则要硬起来,就得这样加大不让行者的违法成本。
当然,法律也应创造条件让让行变得更轻松、更便利。车主为了让行很有可能会出现闯红灯、压实线等违反交规的行为,执法机关应该适用简易程序豁免这些行为,而不宜让车主承受太高的举证责任;对因让行而发生剐蹭碰撞等事故的,也应有必要的救济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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